诚信指数 22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发送消息
首页
关于我们
资质荣誉
车型展示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留言版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成都旅游租车
成都租婚车
成都租越野车
您现在的位置:成都市恒丰伟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多地醉驾电动车被究刑责 专家称法律依据仍存疑
发布日期:2012-06-25

成都商务租车,成都大巴车租赁


江西省上饶市警方近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逮捕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肇事的杨某。杨某成为上饶市首例因醉酒驾驶电动车遭到逮捕的嫌疑人。数天之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成都商务租车理了当地首例电动车醉驾案。

驾驶超标电动车到底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法律实务界人士和法学专家后发现,这一问题仍然待解。

各地判法不一

记者发现,超速驾驶电动车被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已经不是新鲜事。此前,福建泉州、浙江萧山等地法院均作出判决,对酒后或超速驾驶电动车酿成交通事故的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

但与此同时,驾驶电动车入刑的做法也被一些地方法院抵制。今年5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成都商务租车湖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电动车醉驾案中,法院考虑到“电动车不应认定为机动车”,将此案排除在“危险驾驶罪”之外,最后以“交通肇事罪”作出判决。

“驾驶电动车主要涉及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王彦波表示,一旦电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被判交通肇事罪,已经是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有争议的问题是能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联 系 人: 徐先生   
电      话:   
手      机: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成都市恒丰伟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陵横路62号   
联系人:徐先生   400电话:400-080-6018   电话:028-85580011   手机:13808201858   传真:028-85570011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